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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14 17:58:47 作者:管理员 文号:鄂语字[2013]10号 浏览次数:1194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2013年度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同时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名额

20111231前获得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自评分数达到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标准的省部属高校。各地择优推荐申报1所学校,向省级示范高中倾斜,并安排1所省级或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参加复查。

二、报送材料

(一)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二)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3)(复查学校不需报送)。

(三)各申报、复查学校自查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自查过程及结果等。

(四)各申报、复查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样表见附件)。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930日。报送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推荐报告、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其他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材料(Word格式)发至省语委办电子信箱ywb@e21.edu.cn联系电话(传真):87328183 通信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邮政编码:43007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语言文字规划纲要,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为契机和抓手,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各地安排复查学校时,优先考虑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接受复查的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1),认真检查、总结创建示范校以来,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教职员工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开展特色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地各高校要注重过程、坚持标准、力求实效。各申报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标率低于90%将取消申报资格(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核实)。

(四)省语委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组对申报、复查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对达标的学校予以认定,对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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