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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时间:2006-04-19 11:53:03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8945

 

 

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教办〔2005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521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促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为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1、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作为省语委的办事机构,在省教育厅、省语委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制定实施测试工作规划;负责全省测试机构网络建设;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检查评估;管理、颁发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省级测试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3、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我省统一的培训测试教材组织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印制全省统一的测试试卷;培训普通话师资和省级测试员;负责全省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的业务考核;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4、各市(州)语委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州)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对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实行行政管理,对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在市(州)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测试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建立、保存测试档案。

5、各高校语委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管理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校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和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测试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建立、保存测试档案。

二、测试机构的设置及条件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置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测试机构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工作对象超过6000人;

3、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10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

5、有较完备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三、测试员及视导员的条件及管理

1、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方可上岗。

2、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言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3、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测试业务水平高,工作表现出色,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普通话教学能力。

4、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表现情况聘任测试员并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测试员持聘书上岗。

5、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和省测试中心的指导下,定期对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以聘任。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6、省语委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测试视导员或测试组长(复审员)。测试视导员或测试组长(复审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和测试经验,或长期从事推普工作,担任过科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领导职务。

测试视导员或测试组长(复审员)在省语委办及省测试中心的组织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工作。

四、测试对象及达标要求

195411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参加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2、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为一级水平;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水平;

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以上水平;

5、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二级以上水平;

6、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需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7、鼓励社会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五、成绩认定和证书管理

1、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机构认定后,报省测试中心审核确定。

2、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测试机构接到应试人申诉后,应在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3、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委办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4、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的,2年之内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六、测试纪律和要求

1、测试工作人员对测试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测试规定,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由其测试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测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1)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2)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3)向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行贿;(4)扰乱考场纪律,经劝说无效;(5)威胁测试员、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极不文明;(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应试人再次接受测试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4、各级测试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价费字[2004]132号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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