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语用[2001]3号文件,城市评估工作分三个时间段实施: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2003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10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教语用司函[2001]44号)规定了一类城市评估的具体实施操作程序,二、三类城市的具体实施操作程序由各地自定。
一类城市自查自评的实施步骤:
(1)进行动员部署。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深入进行宣传, 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2)自我检查评估。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的实施步骤:
(1)根据一类城市提出的申请,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赴该城市,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3)将城市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于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认定结果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