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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8-28 17:13:43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132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由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直播、报道的情况不断增多,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起到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良好作用。但是有些地方的检察人员在庭审活动和执行过程中使用方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也引起了国家语言文字机构的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活动,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扩大检察宣传工作效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现就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识到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把"说普通话"列入对公务员的要求。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人事部等部门还将联合发文,对公务员说普通话提出明确的要求。要认识到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说普通话,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号召检察干警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活动中尽可能说普通话,不断规范诉讼活动中的用语用字,逐步在检察系统形成说普通话的良好风气。同时,坚持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这一诉讼原则。

    三、要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要主动争取当地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检察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不断提高干警讲普通话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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