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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时间:2003-08-28 18:20:10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9802

    对城市实施评估是一种工作手段,目的是推动城市工作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通过评估要实现两个“提高”:第一,加强依法管理监督的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要给予这项工作指导和支持;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省、地(市、州、盟)两级要有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分管或兼管,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内化到各部门、各行业系统的实际工作中,使之成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还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执法机制,做好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样就能基本保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第二,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通过评估要推进城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四个领域,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公务活动、宣传以及服务的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人员要达到规定等级标准;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要普遍具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

    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中要求:(1)要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2)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办法,积极、稳妥、逐步地推动评估工作。(3)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4)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5)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地城市评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对一类城市的评估,直辖市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由其所在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二、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行安排,评估标准、办法和评估认定结果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6)各地要制订实施计划,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组织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使其在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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