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语用司[2000]2号)规定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260分的70%以上),其中三项一级指标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