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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关于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高校 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安排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3-08-28 17:49:40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8570

各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高等学校:
    今年3月,省语委召开了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会,并下发了《关于对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鄂语字[2003]2号),对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根据省语委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安全厅、省高级法院、省信息产业厅、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环保局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工业学院等单位及时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积极开展自查自评。鉴于四月份以来,各单位全力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为使评估工作真正收到实效,提高各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省语委研究决定,对原定评估安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标准

1、评估对象:

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高等院校均属评估对象。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此次评估检查分为必查对象和抽查对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为必查对象;其他单位为抽查对象。

2、评估标准:

省直单位评估标准为《湖北省省直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省级新闻媒体评估标准为《湖北省省级新闻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在汉高等学校评估标准为《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各评估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评估时间及安排

1、7—10月为自查自评阶段。

各单位按照鄂语字[2003]2号文件要求,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10月底前将评估认定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报省语委。

已经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正在开展自查自评的单位,可继续按本单位工作方案进行,及时将评估认定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报省语委。省语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

2、11—12月为省语委检查评估阶段。

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省语委研究拟定评估方案,确定各单位接受评估认定的具体时间,组织评估专家组深入受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实地检查评估内容为:

(1)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检查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建设情况;

(3)与受评单位人员座谈,检查用语用字情况;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进行实地检查。

省语委通报评估检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水平、促进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单位内部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经开展自查自评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提高用语用字规范水平;尚未启动的单位要抓紧研究部署,尽快开展自查自评。要明确分管领导,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评估中要认真贯彻“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工作实效”的原则,对照评估标准,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促进本单位用语用字规范水平明显提高,真正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工作目的。

    为推动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交流各单位的做法和经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语言文字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单位评估进展情况。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请及时与省语委办联系。

 省语委办联系电话:87328006    87328183(传真)

 联系人:向家文    丁永锋

 1、《湖北省省直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湖北省省级新闻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3、《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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