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促进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按照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规划,今年3月,省语委召开了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会,并下发了《关于对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鄂语字[2003]2号),对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根据省语委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安全厅、省高级法院、省信息产业厅、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环保局、武汉工业学院等单位及时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积极开展自查自评。鉴于四月份以来,各单位全力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为使评估工作真正收到实效,提高各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省语委研究决定,对原定评估安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标准
1、评估对象:
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在汉高等院校均属评估对象。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此次评估检查分为必查对象和抽查对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为必查对象;其他单位为抽查对象。
2、评估标准:
省直单位评估标准为《湖北省省直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省级新闻媒体评估标准为《湖北省省级新闻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在汉高等学校评估标准为《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各评估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评估时间及安排
1、7—10月为自查自评阶段。
各单位按照鄂语字[2003]2号文件要求,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10月底前将评估认定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报省语委。
已经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正在开展自查自评的单位,可继续按本单位工作方案进行,及时将评估认定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报省语委。省语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
2、11—12月为省语委检查评估阶段。
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省语委研究拟定评估方案,确定各单位接受评估认定的具体时间,组织评估专家组深入受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实地检查评估内容为:
(1)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检查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建设情况;
(3)与受评单位人员座谈,检查用语用字情况;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进行实地检查。
省语委通报评估检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水平、促进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单位内部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省直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经开展自查自评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提高用语用字规范水平;尚未启动的单位要抓紧研究部署,尽快开展自查自评。要明确分管领导,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评估中要认真贯彻“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工作实效”的原则,对照评估标准,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促进本单位用语用字规范水平明显提高,真正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工作目的。
为推动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交流各单位的做法和经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语言文字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单位评估进展情况。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请及时与省语委办联系。
省语委办联系电话:87328006 87328183(传真)
联系人:向家文 丁永峰
附件:
1、《湖北省省直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湖北省省级新闻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3、《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直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
评 估 要 素 |
评估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估标准 |
评估依据 |
A 综合管理(20分) |
A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内容 |
5分 |
A1.1有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制度、要求,3分 A1.2对机关用语用字情况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 |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 3、有关机构设置文件; 4、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6、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
A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4分 |
A2.1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要求明确,2分 A2.2在创建活动中,主管部门认真检查落实,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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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领导、人员落实 |
6分 |
A3.1有领导负责机关语言文字工作,3分;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2分 A3.2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3分;有专职工作人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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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
5分 |
A4.1有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措施等,3分 A4.2注重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业务培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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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宣传工作(12分) |
B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6分 |
B1.1 办公楼大厅、走廊等公共场所设有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提示牌,3分 B1.2 会议室、对外接待室设有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提示牌,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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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活动 |
6分 |
B2.1开展了推普宣传周活动,4分 B2.2 活动有特色,有成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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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 及 普通话 (38分) |
C1 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 |
15分 |
C1.1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4分 C1.2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4分 C1.3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4分 C1.4成为单位内部的工作用语,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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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按国家和我省的要求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15分 |
C2.1把普通话列入单位在职人员培训的内容,2分 C2.2有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的计划,2分 C2.3按照省人事部门统一要求,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80%,8分;达到50%,5分;开始进行培训工作,3分 C2.4开展了普通话水平测试,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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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将普通话水平列入人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
8分 |
C3.1按照省人事部门统一要求,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工作人员的参考条件,4分 C3.2按照省人事部门统一要求,把普通话合格列入年度考核内容,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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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用 字 规范化(30分) |
D1 名称牌用字规范 |
8分 |
名称牌用字规范,8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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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
10分 |
D2.1公文用字规范, 5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D2.2印章用字规范,5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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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
8分 |
D3.1标志牌用字规范,4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 D3.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4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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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公务用名片用字规范 |
4分 |
公务用名片用字规范,4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
注: 1、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2、凡倒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附件2:
湖北省省级新闻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
评 估 要 素 |
评估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估标准 |
评估依据 |
A 组织管理(20分) |
A1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10分 |
A1.1 有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措施等,4分 A1.2建立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2分; A1.3对本单位用语用字情况有检查和改进措施,4分 |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 3、有关机构设置文件; 4、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6、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
A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5分 |
A2.1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要求明确,3分 A2.2在创建活动中,主管部门认真检查落实,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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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领导、人员落实 |
5分 |
A3.1有领导负责单位语言文字工作,3分;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2分 A3.2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2分;有专职工作人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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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宣传工作(12分) |
B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4分 |
B1.1 办公楼大厅、走廊等公共场所设有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提示牌,2分 B1.2 会议室、对外接待室设有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提示牌,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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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开展语言文字宣传工作 |
8分 |
B2.1新闻媒体每年刊载(播出)语言文字宣传文章(节目)5篇(次)及以上, 5分;不足5篇(次),1分 B2.2积极开展全国推普宣传周活动, 活动有特色,有成效,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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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 及 普通话 (33分) |
C1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 |
12分 |
C1.1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C1.2播音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4分;有一个未达到,扣1分 C1.3 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3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5分 C1.4节目主持人主持节目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3分;有一个未达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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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
12分 |
C2.1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全部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4分;50%及以上参加培训测试,2分;50%以下,不得分 C2.2测试达标率100%,4分;达标率80%以上,3分;达标率50%以上,2分 C2.3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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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普通话成为工作用语 |
9分 |
C3.1成为会议用语,3分 C3.2成为与工作相关的交际用语,3分 C3.3成为单位内部的工作用语,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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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用 字 规范化 (35分) |
D1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
8分 |
D1.1单位名称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 D1.2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D1.3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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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报刊等出版物内文用字规范 |
5分 |
报刊等出版物内文用字规范,5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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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屏幕用字规范 |
5分 |
屏幕用字规范,5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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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5分 |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5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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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相关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8分 |
D5.1 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及计算机录入人员了解国家及我省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有关要求,2分 D5.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3分 D5.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知识的培训,3分; D5.4上述人员试行持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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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公务用名片用字规范 |
4分 |
工作人员公务用名片用字规范,4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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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2、凡倒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附件3:
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
评 估 要 素 |
评估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估标准 |
评估依据 |
A 组织管理(20分) |
A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
2分 |
A1.1学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 A1.2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1分 |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 3、有关机构设置文件; 4、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6、调查统计资料; 7、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
A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2分 |
A2.1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要求明确,1分 A2.2在创建活动中,主管部门认真检查落实,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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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健全 |
5分 |
A3.1建立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1分;分管校领导担任或兼任校语委主任,0.5分 A3.2学校有语言文字办事机构,1分;职责、人员落实,1分。办事机构为独立设置,加1分;有专职工作人员1人及以上,加0.5分;1/3及以上的院系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1分 A3.3有专用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1分;有专项工作经费,0.5分。工作经费达到或超过在校师生员工总数人均2元,加1分;达到或超过人均1元,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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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根据国家和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研究部署工作 |
3分 |
A4.1 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1分 A4.2有年度工作计划, 1分 A4.3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有文字总结材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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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按照国家要求和省语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
8分 |
A5.1有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措施等,4分 A5.2每年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状况至少进行一次调研检查,1分;对发现的问题有改进措施,1分 A5.3对本校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调研数据、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等,并妥善保管,1分 A5.4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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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宣传工作(12分) |
B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4分 |
B1.1校园内有3块及以上固定性宣传标语牌,1分;不足3块,0.5分 B1.2校园内设立有语言文字宣传橱窗,1分 B1.3校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设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提示牌,2分;缺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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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学校宣传媒体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4分 |
B2.1校报(刊)每年登载语言文字宣传文稿3篇及以上,2分;不足3篇,1分。5篇以上,加1分;1篇未有,扣1分 B2.2校广播台、闭路电视每年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3次及以上,2分;不足3次,1分。学校互联网开设语言文字工作网站(页),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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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活动 |
4分 |
B3.1有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1分 B3.2开展了推普宣传活动,2分 B3.3宣传活动有特色,有成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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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 及 普通话(40分) |
C1将推广普及普通话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5分 |
C1.1学校有推广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1分 C1.2与语言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开设了普通话课或口语课,课时、教材、师资等落实,2分 C1.3非中文专业开设汉语文课程,对学生进行普通话训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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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 |
6分 |
C2.1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9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3分;8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2分;7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1分。50%以下,扣2分 C2.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100%使用普通话,3分;85%及以上使用普通话,2分;7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1分。50%以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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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
6分 |
C3.1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9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3分;8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2分;7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1分。50%以下,扣2分 C3.2学生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100%使用普通话,3分;85%及以上使用普通话,2分;70%及以上使用普通话,1分。50%以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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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对在职教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职工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7分 |
C4.1在职教职工80%及以上参加普通话培训,3分;50%及以上参加培训,2分;30%及以上参加培训,1分 C4.2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80%及以上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3分;50%及以上参加测试,2分;30%及以上参加测试,1分 C4.3教职工测试达标率在50%及以上,1分。80%及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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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和录用的内容和条件 |
7分 |
C5.1普通话合格列入教师录用条件,1分;已实施,1分 C5.2普通话合格列入教师上岗条件,1分;已实施,1分 C5.3普通话合格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1分;列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的条件,1分 C5.4普通话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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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 |
9分 |
C6.1将学习使用普通话列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生手则》,1分 C6.2非师范专业学生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2分;参加培训和测试达50%及以上,2分。参加培训测试达80%及以上,加1分 C6.3普通话合格列入师范专业学生毕业条件,2分;列入其他与语言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学生毕业条件,2分。列入所有学生毕业条件,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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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用 字 规范化(28分) |
D1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5分 |
D1.1学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1分 D1.2经常性地对校园用字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2分 D1.3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用字规范化教育,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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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牌、电子屏幕用字符合要求 |
10分 |
D2.1校园内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用字规范,6分;印刷体中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手书体中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而又没有配放规范字的副标牌,扣0.5分; 手书体中每出现一个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D2.2标语牌、宣传横幅、电子屏幕用字符合要求,4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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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公文、校报(刊)、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
5分 |
D3.1公文、校报(刊)用字规范,3分;公文文头、印刷体的校报(刊)头,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内文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D3.2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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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
4分 |
D4.1教师板书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5分 D4.2教师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规范,2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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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学生能正确识别并书写常用汉字 |
4分 |
D5.1学生能正确识别其识字范围内的常用汉字,2分 D5.2学生作业、论文、答卷等用字规范,1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D5.3 学生板报、海报等用字规范,1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
注:1、与语言文字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主要包括文秘、法律、警察、财会、金融、税务、经贸、工商管理、邮电、交通、医护、商业营销、广告、旅游、外事服务等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专业。
2、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3、凡倒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