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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3-08-28 17:42:45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8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城市要先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精神,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一类城市(城区部分)在2002年左右要率先基本达标。为了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期达标,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作为衡量一类城市是否达标的依据。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标准》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语用[1999]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城市达标规划,并在"十五"计划中做好各级城市达标的安排。

    二、各地应尽快将此《标准》转发至所属一类城市,并参照制定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于年内下发执行。

    三、各地应依据《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按计划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取得新进展。

    四、在此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语普司[1994]4号)、《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996]13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语[1998]6号)等文件仍然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抓住重点,做好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作,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

     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教    育    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备注:

1.一类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

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4.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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